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办法

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河南省高等学校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高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提升,根据《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实行推荐制,每年开展一次。评定等次设一等、二等。评定成果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四)产业服务类。

第三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评定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河南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评定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评定工作方案、组织成果推荐、组织调查有异议的成果并提出处理意见、成果评定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定工作办公室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承担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为驻豫高等学校。

第七条 自然科学类成果评定面向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为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时的所在单位。

第十条 技术发明类成果评定面向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二)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后方可推荐。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类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完成该项技术发明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是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在实施该项技术发明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类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或实施该发明技术的单位,一般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该项技术发明时所在的单位。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成果评定面向在技术开发、应用推广以及软科学方面,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显著的科技成果。

科学技术进步类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成熟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转化,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五)在软科学成果推动科技、教育、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该成果时所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产业服务类成果评定面向在校企协同创新、服务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校企研发中心。

产业服务类成果应依托已在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备案入库校企研发中心(以下简称“ 已备案校企研发中心”)产出,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业导向鲜明,成果紧密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致力于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或创新产业服务模式。

(二)服务成效显著,成果已在相关产业中实施应用2年以上,有效推动生产效率提升、成本降低、质量升级或新业态培育,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应用推广性强,成果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和示范价值,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对提升行业或区域产业竞争力具有积极影响。

第十七条 产业服务类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为已备案校企研发中心的负责人或核心骨干,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产业服务项目的整体方案设计与组织实施中起主导作用;

(二)在产业服务关键技术的研发、集成或服务模式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的产业对接、落地应用与规模化推广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十八条 产业服务类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已备案校企研发中心的牵头高校和共建企业,在成果的研发、应用与推广过程中提供必要技术、平台、人才或资源支撑,对成果产业服务成效起到关键作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坚持科技贡献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科技成果在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以及科学普及、师德风尚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同时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也做出贡献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取得的成果给予优先考虑,若出现科研诚信、学术道德方面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类成果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可评定为一等;

(二)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促进作用,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可评定为二等。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类成果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显著的应用前景,可评定为一等;

(二)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定为二等。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成果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三个方面制定评定标准,分别为:

(一)技术开发: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定为二等。

(二)社会公益类: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定为二等。

(三)软科学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和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有重要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对推动科技、教育、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重要文件采纳,可评为一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和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有较大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对推动科技、教育、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明显作用,研究成果被地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重要文件采纳,可评定为二等。

第二十三条 产业服务类成果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依托已备案校企研发中心,在服务产业中实现重要模式创新或关键技术突破,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实施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对产业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评定为一等;

(二)依托已备案校企研发中心,在服务产业中实现较好模式优化或技术改进,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施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对产业发展具有良好促进作用,可评定为二等。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由驻豫高等学校作为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对推荐成果进行初审,核实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填写具体推荐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完成成果的高等学校组织推荐,但须征得合作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项推荐成果的完成人。

第二十七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应对成果的创新有实质性贡献,须按照贡献大小排序,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单项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科学技术进步类单项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产业服务类主要完成单位应为已备案校企研发中心牵头高校和共建企业,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

第二十八条 凡推荐成果应在申报系统填报《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评定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报送评定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参与评定:

(一)不属于本评定范围的成果;

(二) 已获过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奖励的成果;

(三)已向同级其他部门推荐奖励的成果;

(四)理论成果出版、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成果;

(五)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或未经合作单位同意推荐的成果;

(六)成果获得政府各级各类计划项目支持,但计划项目未完成结题的;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第三十条 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荐成果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推荐范围、成果形式、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开发、技术发明研究成果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采用网络评审的方式送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进行专业学科评审。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评定工作办公室对网络评审的结果进行汇总,拟定出建议评定成果、等次、主要完成单位和人员,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成果的学科评审组意见,以会议方式对拟评定成果、等次建议进行审议,采用表决方式确定拟评定成果及等次,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三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审定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论的成果,即为评定成果,由省教育厅公布,并颁发评定证书。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评定成果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均可向评定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异议处理单位和人员对异议进行处理,不得推诿或延误。

第三十七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评定的,经评定工作办公室核实后,撤销其认定,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评定的,经评定工作办公室核实后,对推荐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评定结果作为省教育厅推荐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9年5月18日发布的《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豫教人字〔1999〕1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